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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后,我省各市及县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征收税额幅度将有明确标准,济南、青岛为1.5元至30元,其他设区的市为1.2元至24元;非设区的市0.9元至18元;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0.6元至12元。
据了解,我省于1989年发布了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。近日,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对该办法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。修改后的办法在划分标准上更加明晰,数额也有相应提高。
根据修改后的办法,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,按照国家规定可免缴土地使用税。如果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,经有关部门批准,也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。
另外,对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,如果执行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,经批准可按0.6元至12元的税额幅度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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